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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 发表于 2008-8-15 09:12

2008级新生办理户口迁移须知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align=center][b]2008[/b][b]级新生办理户口迁移须知及有关问题的说明[/b][/align]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文件精神, 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现将新生户口迁移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选择把户口迁入学校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北校区[白云山校区]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南校区[大学城校区]为:广东省广州市大学城外环东路178号),并注意核对以下内容:
1.《户口迁移证》必须用电脑打印。不能打印改由手工填写的,必须另附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2.《户口迁移证》必须体现以下内容: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住址、籍贯、公民身份证编号、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血型、职业、服务处所,联系电话。如《户口迁移证》没有以上所需项目,请在《户口迁移证》备注栏注明(打印或手写均可);
3.凡入学前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学生,必须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
4.《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栏的内容必须一致;
5.《户口迁移证》的右下方必须清晰地盖有公安部门户口专用章,其它政府、机关公章无效;
6.《户口迁移证》出生地和籍贯栏的内容必须写清楚“XX省XX市”或“XX省XX县”而不能只填“XX省”或空缺;
7.《户口迁移证》上的任何项目不能涂改(涂改后加盖公章照样无效)。
如发现与上述任何一种要求不符的,必须退回原户口所在地签发《户口迁移证》的公安部门重新办理,且须在半个月之内重新提交到学校保卫处。
二、选择不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派出所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该学生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三、新生在入学报到时,迁移户口的新生将《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报到联交到学校保卫处。不迁移户口的新生将《录取通知书》报到联交到学校保卫处。
四、迁移户口的新生,如在生源地已申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可自愿选择是否更换广州市身份证;未办理过“二代证”及需要更换身份证的同学,开学一个月后学校保卫处组织新生集中照相统一申办“二代证”。
五、有关学生集体户口问题的说明
1.非因特殊情况,学生如果本次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在校期间不得再迁移户口。
2.选择户口不迁来学校的学生,若在校期间需办理身份证、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等,必须回户口所在地办理。
3.选择户口迁来学校的学生,毕业时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往用人单位,在没有接收单位的情况下又未办理暂缓就业的,户口都将迁回生源地。选择户口不迁来学校的学生,毕业后落实工作单位的,凭毕业证书、《报到证》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事局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接收函,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4.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户口性质一律转为“非农业”;选择不办理迁移的农业户口性质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5.迁来学校的学生户口由学校保卫处统一管理,学生若有需要,可到学校保卫处综合科借用或者复印。
6.学校保卫处咨询电话:020-36207167(北校区)、020-39328020(南校区),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10,寒暑假工作时间以实际安排为准。


[align=center]                                  [b]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保卫处[/b][/align][align=center][b]二OO八年七月[/b][/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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