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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 发表于 2008-9-3 15:43

社区版主管理规定

社区版主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版主管理,充分发挥版主管理职能作用,确保广州社区持续、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版主是指按《社区版主申请管理》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得到正式任命的各版区管理人员,包含正式版主和实习版主。
          
第二章 版主权利          
  第三条 拥有所管理版区的操作管理权限,即可按社区及版务相关规则进行精品判定,删除及限制不符合规定的论题,屏蔽不守规则的用户在该版区的发言权。
  第四条 拥有登陆相应管理版区及发言权限。
  第五条 具有策划和组织与版区主题有关的活动的权利,但所发起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区规则。
            
  第三章 工作条例(义务)          
  第六条 遵守社区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区形象。
  第七条 及时遴选精品作品,删除违反社区规则的言论。
  第八条 及时维护所管理版区的正常秩序,积极参与调节及处理版内纠纷,确保所管理版区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九条 善待网友,认真回答网友提问,虚心接受建议与批评,严禁使用任何攻击、谩骂性词汇。
  第十条 疏导为主,慎用权力,耐心解答会员对于管理工作的质疑,严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妥善使用版主管理权限,不得利用版主权限干扰社区其他版区的版面建设。
  第十二条 认真解答会员对管理工作的质疑,虚心接受批评,服从社区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出现个人不能或不便解决的问题时,及时向社区管理员通报。
  第十四条 服务社区统一管理,不得对上级管理人员(包括社区管理员和责任编辑,下同)在权限范围内行使的操作实施逆操作。
  第十五条 配合社区开展的商业活动,不得使用版主权限对社区开展的商业活动进行任何操作。
  第十六条 遵守纪律,严禁泄露版主内部区讨论内容及管理界面。
  第十七条 妥善保管登陆用户密码,不得将用户密码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正版主制度
  1、正版主的定义:
  正版主是指经社区任命并排名第一位的正式版主,为各版区的总负责人并承担该版区的日常事务、内容和发展等全面管理责任,每个版区仅设一名正版主。
  2、正版主的产生:
  (1) 各版区第一任正版主由社区特首与版务总管任命产生;
  (2) 正版主辞职时可向社区特首或版务总管推荐正版主接任人选,该人选将作为第一候选人由社区优先进行评定,评定通过则接任正版主;若推荐人选未获评定通过,则由社区主持选拔新任正版主;
  (3) 若正版主辞职时没有推荐正版主接任人选,则由社区召集版主团队推选新任正版主;若由于版主团队意见差异明显而不能推选出新任正版主,则由社区直接选拔新任正版主;
  (4) 若正版主因为能力不足、不作为或者违反规定被免职,正版主接任人选由社区主持选拔。
  3、正版主的权利:
  (1) 制定所负责版区的管理、发展策略和计划(执行前须通报社区);
  (2) 带领版主团队制定所负责版区的管理细则(颁布施行前须提交社区批准);
  (3) 安排、协调、监督、考核版主团队的各项工作;
  (4) 向社区提议对版主进行奖励、处罚或免职处理;
  (5) 需要补充版主团队时向社区推荐或提议版主人选,但所提人选须按《版主申请管理规定》产生;
  (6) 在特定情况下,正版主可向社区提议重组版主团队,但同时须详细阐述重组版主团队的充分理由并提交新的版主团队组成人选及选拔理由,获得社区同意后可执行重组,但新提议人选的上任程序须按《版主申请管理规定》产生;
  (7) 普通版主所拥有的管理职权。
  4、正版主的义务:
  (1) 领导版主团队制定所负责版区的管理与发展策略并执行;
  (2) 安排和协调版主完成其所负责版区(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并处理网友纠纷、解答网友疑问、删除违规帖文、遴选版区精品文章并向社区推荐、策划和组织版区活动;
  (3) 协调版主关系,指导版主工作,进行新版主培训;
  (4) 监督、考核所负责版区版主团队的工作,定期向社区提交版主奖励、处罚或免职提议;
  (5) 以身作则,积极、认真、公正和负责任地执行版区管理。
  第十九条 请销假制度
  1、版主请假须在对应的管理版区(专帖)备案,填写任职版区名称、请假理由及假期,并按规定如期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须通过其他途径通知社区。
  2、正版主请假同时须做好版务管理交接(指定临时正版主),并每次假期不得超过7天,每届任期内累计不超过60天。
  3、其他版主(正除外的正式版主,以下相同)每次假期不得超过10天,每届任期内累计不超过90天。
  4、实习版主在实习期内请假不得超过5天,实习期满后按正式版主的请假销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任期制度
  1、正、副版主每届任期一年,期内考核总体评定为优秀、良好及网友评议合格后可续任,且连续任期不得超过2年。
  2、实习初聘一个月,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版主,并按其他版主任期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制度
  1、考核体系包含以下指标:
  ·上站时间:每月登陆社区天数不少于14天;
  ·版区管理操作情况:每月进行版务操作不少于100次。
  ·参与版区讨论情况:每月在任职的版区内发帖(含回复)不少于20个;
  ·精华区整理及更新情况;
  ·版区主题引导和秩序维护情况;
  ·使用权限的正确性鉴定;
  ·组织纪律性;
  ·与团队其他人员的关系及协助精神;
  ·团队协调及处理能力(限于考核正版主);
  ·履行其他义务情况。
  2、社区每年对在任版主进行总体考核一次,并根据以上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版主,社区有权免去版主职务。
  第二十二条 辞职制度
  1、版主辞职,社区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同时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正版主提出辞职,需在"版主内部区"提出申请,社区将根据情况在10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一般版主提出辞职,需在"版主内部区"提出申请,社区将结合正版主意见在10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制度
  1、版主在社区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版主发生意见分歧、纠纷或就对方的管理产生质疑时,本着"内部纠纷内部处理"的原则,在相互通过信息方式沟通不妥的情况下,可通过社区信息等隐秘途径向社区特首或版务总管汇报,或在"版主内部区"提交意见建议及投诉申请,不得利用版主身份(或本人使用的其他会员帐户)在外相互攻击及提出质疑,以破坏所管理版区及社区管理队伍的团结性。
  2、版主在社区活动过程中,与社区管理层发生意见分歧、纠纷或就对方的管理产生质疑时,本着"内部纠纷内部处理"的原则,在相互通过信息方式沟通不妥的情况下,可在"社区版务"提交意见建议及投诉申请,不得利用版主身份(或本人使用的其他会员帐户)在外相互攻击及提出质疑,以破坏所管理版区及社区管理队伍的团结性。
  3、版主在进行版务处理时,与一般会员发生纠纷,应本着"沟通为上"原则,主动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并处理好投诉。
  4、版主在进行社区活动中,遭受他人恶意诽谤及人身攻击等行为时,应及时通过社区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向社区管理员通报及求援处理,不得相互攻击。
  5、版主在受到投诉时,应冷静对待,若就此投诉有所看法,可以通过社区短信或邮件等方式联系相关管理员,也可在"社区版务"提出个人建议,不得哗众取宠,利用版主身份(或本人使用的其他会员帐户)在外随意评论投诉或被投诉的一方,而导致事态扩大。
  6、版主对社区上级管理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权限操作(含社区编辑、责任编辑对帖子进行删除、封口以及违规人员的处罚;社区各类执行公告;社区合法广告;处罚改判操作等)存有异议时,可以社区短信向当事人询问、沟通,也可直接向社区特首或特务总务进行投诉,不得擅自进行逆向操作。
  第二十四条 奖惩条例
  1、未按规定要求请销假或逾期未归视为擅自离岗且15天以上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免职处理;虽已按规定请假但累计假期超标准又无提前向相关管理员阐述正当理由的,社区有权视为引咎请辞处理。
  2、凡经考核不合格的,社区直接免除其版主职位。
  3、未服从社区统一管理,利用版主身份(或本人使用的其他会员帐户)进行煽动、集众闹事及破坏社区形象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免职,甚至销户等的处理。
  4、泄露版主内部区内容或转借拥有管理权限的会员帐户供他人使用并经查实,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免职处理;若非个人原因导致拥有管理权限的会员帐户被他人窃取并因此导致严重后果的,社区将追究未妥善保管会员帐户的版主过失责任(如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或免职等处理)。
  5、利用版主身份(或本人使用的其他会员帐户)在社区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规则的行为,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免职处理,甚至销户等的处理。
6、对社区上级管理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行使的操作实施逆操作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降级或免职处理。
  7、对使用版主权限干预社区活动,擅自删除、更改社区公告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降级或免职处理。
  8、对使用版主权限擅自删除、更改社区开展的商业活动内容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降级或免职处理。
  9、滥用权限,对网友进行打击报复的,社区有权视情直接作出降级或免职处理。
  10、违反其他工作条例、投诉制度,造成一定影响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内部警告、通报批评、降级或免职处理,甚至销户等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广州社区,并有权进一步修改及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版主管理规定》即日起自动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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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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