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女孩”还不知道,将“激情照”放到博客上供网友浏览的做法,涉嫌传播淫秽图片,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康伟中律师认为,博客与日记本不能画等号,因为博客可以在无边无界的网络中广为传播,而日记本则不同。如果女孩将激情照储存在电脑里自己欣赏,构不成犯罪,只是有碍伦理道德问题。但是,众多网友通过各种途径,浏览了她的照片,而她又没有及时采取制止措施,这本身就是“默认”他人浏览,涉嫌在网络中传播淫秽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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